第一条 为减轻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压力,提高资源使用效益,在不影响教学任务的前提下,结合学校实际,对本校专任教师办公电脑配置实行改革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参加办公电脑配置改革的范围:本校在职在编专任教师,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认定。
第三条 实施办法:“个人购买、单位租用、被租用人
个人专用”,即专任教师办公电脑,实行个人购置、单位租用、被租用人个人专用,单位向被租用人支付租赁费。
第四条 参加改革的专任教师,须自购有带无线网卡的
便携式电脑,并可被本校租用。被租用的专任教师自购便携式电脑(不含外接设备),新购的单价必须在 4000 元以上。
第五条 专任教师本人购置的便携式电脑使用期限一
般为 6 年,经学校图书信息中心检测后确定符合教学和办公
要求的可延租 2 年。
第六条 专任教师被租用的便携式电脑,如发生丢失、
被盗或损坏,专任教师须及时重新购置,否则视为自行放弃受本校租用。
第七条 参加改革的专任教师,必须出具自购的被租用
电脑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。
第八条 本校对被租用人及租用电脑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,存档备查,并进行公示,接受教职工监督。参加改革
的专任教师如被租用电脑因丢失、被盗或损坏等原因更换便携式电脑的,须重新办理登记。
第九条 对被租用电脑实行被租用人个人专用、个人负
责保管、个人负责维护。如被租用电脑丢失或被盗,学校概不负责,且维护费用自负。
第十条 学校支付给被租用人的电脑租赁费为每人每
年 1000 元。如被租用在一个年内不足一年的,按(1-未租用月份数/10)×年标准进行计发。
第十一条 专任教师的电脑租赁费报销必须取得合法
票据,于当年 10 月份报销。租赁电脑产生的税金由专任教师本人承担。
第十二条 学校已为专任教师配置电脑(含便携式和台
式电脑)的,本人愿意参加改革,须待其所使用的便携式电脑购置年限超过 6 年后,次年起方可进入改革。但参加改革后,单位须收回原为其配置的电脑,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。
第十三条 由后勤保卫处具体负责教职工办公电脑配
置改革的实施工作,并会同图书信息中心做好应检测的租用电脑的检测工作。
第十四条 对未参加改革的专任教师,其办公电脑如确
需配置的按《教职工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暂行规定》标准配置,但不得配置便携式电脑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,试
行一年。行政人员办公电脑改革待条件具备后再行实施。
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计划财务处会同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
2017 年 12 月 13 日